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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政策措施(政策聚焦第九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10 阅读:

      编者按: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矿业经济是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的必由之路。近日,我省出台意见,加速矿产资源开发转化和市场化配置。现将有关政策措施摘编如下:
      一、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勘查投入
      1.落实好省部联合找矿协议,开展重要成矿区带基础调查和整装勘查。
      2.运用好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每年投入10亿元,主要投向煤炭、金属矿产勘查,兼顾非金属资源勘查。2012年底完成泾川县高平南、高平北、合水县东—宁县北部矿区、合水县西—宁县北部矿区、罗川东的详查工作,达到采矿权出让条件。
      3.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思路,每年带动社会投资10亿元以上,用于商业勘查。省煤投公司每年引入投资8亿元以上,引进省内外有先进勘查技术、设备的地勘单位,加快陇东煤炭资源勘查施工。
      (二)优化产业布局
      1.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落实整合工作常态化制度,通过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等措施,提升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优化矿产资源的产业布局。
      2.大力培育矿产品附加值高的下游产业,延伸产业链,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的深加工循环利用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开发格局从初级矿产品供给向矿产资源深加工转变,实现效益最大化。
      3.加大对小、散、乱矿业权的整合和治理,对牵头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主体,给予其整合矿区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区域扩大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招商力度
      1.打破所有制界限,通过市场化配置,引入具有同行业国内外一流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后续产业。
      2.对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限期开发,对逾期不进行勘查开发的,重新进行配置。
      3.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引资过程中,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除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税。
      (四)深化有偿使用
      1.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且以往没有处置过价款的,在进行转让、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补缴价款,确保应收尽收。
      2.已明确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期缴纳价款,逾期半年未交清当期价款的,收回探矿权、采矿权,重新配置,退还已交价款。
      (五)强化资源管理
      1.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年度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制度,重点对新立、延续、变更的实施方案设计工程量、预算勘查投入、技术人员配备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圈而不探,加快矿产资源的勘查进度。
      2.建立专项清理、公告注销制度。继续对到期不延续、存在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的探矿权进行专项清理和公告注销。
      3.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项目不予批准;对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对不符合申请人资质等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
      (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甘政发〔2012〕90号))

      二、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政策措施
      (一)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
      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探矿权或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且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毗邻区域等之外,其余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原则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二)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要求
      1.参与招拍挂的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必须具有同行业国内外一流的生产技术和资金实力,建设后续产业必须与省、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2.企业对竞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当按招拍挂时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勘查开发;对逾期不勘查开发的,收回探矿权、采矿权。
      (三)保障措施
      1.矿产资源的招标必须进入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按照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3.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在重要环节科学设置监管节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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